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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医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23- 08- 17 13: 42浏览次数:

杭州医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坚持立德树人,打造师德高尚、学术造诣深厚的师资队伍,培养信念坚定、勇于担当、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营造尊重人才、尊崇创新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杭州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杭州医学院学术道德行为管理办法》,设立杭州医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学校规范和治理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精神,拟定相关规范规章及实施措施,组织开展宣传与教育等相关活动,调查并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等。结合实际情况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专家委员,由21-29名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分别由校党委书记及学校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四条 职务委员由分管科研、纪检的校领导,以及人事、科研、纪检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依据其岗位职务变动自然更替。

第五条 专家委员由校内享有良好学术道德声誉、热心学校管理与建设、具有良好履职能力、熟悉国家科学研究和学风建设方面有关政策的在岗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由科研处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六条 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根据工作变动实际情况,委员会委员可在任期内适当调整。委员会委员空缺需增补时,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确定。增补委员任期与该届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步。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会者;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损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

(六)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随职务变动自然更替。主要负责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日常工作;组织、委托、监督相关机构对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在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 

(二)督促和指导学校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工作; 

(三)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查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提出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的仲裁意见;

(五)对学校涉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事务。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专门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及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会议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须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对相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定性,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不得私自泄露所有调查和处理情况。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导师、学生等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召集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原则上对于实名举报必须予以立案,对于线索清晰、证据充分的匿名举报也应立案。立案结果由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五条 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一般由委员会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专家不少于 5人,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法规、政策及规定为判断标准。

第十七条 专家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认定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委员会审议。委员会接到调查报告后,对报告进行评议,做出调查结论。对确有学术不端问题的,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调查结论及处理决定由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复议申请做出是否复议的决定。决定复议的,委员会就异议内容重新组织调查;决定不予复议的,由办公室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复议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委员会受理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人包括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在校学习的学生,在校学习和工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工作规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