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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医学院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 11- 21 14: 33浏览次数:


 

杭州医学院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术诚信,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生态,规范我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以及《杭州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杭州医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医学院及直属附属医院的教职工、在册学生,以及以杭州医学院名义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人员。在学校学习工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短期受聘员工等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研及教学学术活动的全过程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包括项目申请、评审、实施及验收(结题),各类论文、专利、著作、咨政报告等学术成果发表与应用。

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四条 有关人员从事各类科研学术活动应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尊重相关协议和约定,坚守底线、严格自律。

(一)遵纪守法。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二)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隐瞒事实,不夸大事实;尊重原始实验数据,全面引用数据(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研究相关的原始实验数据和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三)尊重知识产权。引用其他成果,必须如实逐一注明出处,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借鉴或参考其他成果的应明确说明;不重复申报科研项目,不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相关学术成果。

(四)规范署名。学术成果的署名应与相关人员的贡献大小相符,每位作者均必须对成果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并应事先审阅且同意。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

(五)客观公正。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六)保守秘密。学术活动应严守保密原则,涉及国家、信息、生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或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等属于保密范畴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

(七)学术界共同遵循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学术诚信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建立校院两级学术治理体系,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学术成果登记备案、科研过程可追溯等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应在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中强化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的规范教育;在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评优等各类考核中加强学术不端行为审查,在签订人员聘用合同时要约定学术不端行为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创新创业学院应将学术不端行为教育、科技伦理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强化相关教育内容;在学生入学、奖励评优、项目申报等关键节点强化学术不端行为审查。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其管理的科研项目、平台、奖励、成果等科研活动管理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审查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学术诚信教育,落实相关制度,对在学术不端行为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应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时,应及时上报学校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指导教师等应充分发挥言传身教的作用,加强对职工、团队成员、项目(课题)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学术诚信教育和管理,对论文等学术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为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机构,授权其下设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负责学术不端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对于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及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等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线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及时关注,主动开展调查。

十三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四)举报事项涉及以杭州医学院为主体开展的科研活动,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范围。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十四 对于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等情况,不予受理。

十五 受理机构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十六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受理机构成立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应当进入正式调查。确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一)行政调查。由工作组直接或委托相关二级单位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图片、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

(二)学术评议。由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 5人的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成员可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学术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或特殊情况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快捷办理。工作组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不端内容涉及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讨论后,由工作组认定被举报行为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等,形成调查认定结论。

第十 调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由二级单位调查的,调查方案应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调查过程中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三)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材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四)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

(五)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举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

(六)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的对象和内容,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调查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由上级部门转办的调查事项应提出处理建议,附佐证材料应包括被调查人个人情况、调查方案、谈话记录和调查组会议记录等。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认定与处理

第十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审查调查报告,依据40号令第二十七条、34号令第三条、221号文第二条的表述认定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依据40号令第二十八条、221号文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认定情节为较轻、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形成调查认定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照221号文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视情节轻重对被处理人作出相应学术不端处理。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按照被处理人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等不同身份,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对其作出处分处理或向有关方面提出处分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 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事实认定以及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证据线索的,酌情开展复核。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的,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上级部门移送的线索,按照上级部门的时间要求完成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延长调查期限。

第六章 申诉和复核

第二十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二十 有关职能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第二十 决定受理的,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职能部门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二十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的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复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  被举报人、举报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十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三十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举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医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医学院学术道德行为管理办法》(杭医〔202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