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套取科研经费典型案例
科研经费是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投入,是公共财物,应该被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不能成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然而,多起教授贪污科研经费的案件,实在让人震惊和愤慨。
01
科研经费576万元,323万元被据为己有
王新海教授是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石油天然气工程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也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副主任,拥有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的科研项目。他在石油天然气领域有着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曾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三等奖,以及多项省部级科技奖励。
然而,王新海教授却没有珍惜自己的声誉和荣誉,而是沉迷于贪婪和享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劳务费、虚开发票等方式,先后套取科研经费共计576万余元,其中323万余元据为己有,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名表、珠宝等奢侈品,以及旅游、娱乐、赌博等消费 。他还向好同学给予“好处费”50万元,以获取更多的科研项目 。
王新海坦白了自己领取空饷,以及伪造发票套取科研经费的过程。“因为石油大学给劳务人员发钱都是通过银行卡,所以我就让几个自己的学生,去开了银行卡,但是这些银行卡其实都是我在用。”王新海说,他找了8个开卡的学生,其中只有一个真的参加了科研项目,其他的都没有涉及。而当劳务费打到这些学生的卡上后,王新海再把钱从这些学生的卡上转到自己的卡里…
王新海教授的贪腐行为被查处后,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这样的案件令人唏嘘,但这样的事情并不罕见。
02
博导立项获科研经费,30万经费进了“私囊”
徐某是山东大学药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也是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的负责人,主要从事药物化学和药物设计的研究。他在药物化学领域有着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曾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以及山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和三等奖。
然而,徐某也没有珍惜自己的学术成果和社会责任,而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30万元科研经费用于注册自己的公司,并用于个人研究实验和日常开支。他还将自己的博士生和博士后安排到自己的公司工作,却不给他们发放工资和社保,而是让他们申请国家和省级的科研项目,以获取更多的科研经费。
徐某因为贪污国家专项科研经费30万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03
燃烧经费圆梦摄影
许教授是加州大学尔湾分校医学院神经外科系的主任,也是一位摄影爱好者。他用国家科研经费买了价值 41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282 万元)的相机和镜头,却不是用来做科研或教学,而是用来拍自己的摄影作品,并在网上卖钱。
这些相机和镜头本来是用来建立一个媒体实验室的,用于科普和外包服务。这个媒体实验室是许教授负责的一个国家级的“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课题的一部分,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总额为150万元左右。但是,这个媒体实验室只存在于许教授的嘴里,没有人见过它的真面目。而许教授也没有把这些器材交给学校,而是都寄到了自己家里。
许教授的这些器材都是高档的,有的单机身就要 40 万人民币。他还经常在社交网络上晒自己的摄影作品,网名就叫「fpkphoto」。可惜他的摄影水平,似乎不值得他花那么多钱买相机…
有一次,许教授被拍到站在巴黎圣母院前面,肩上挂着他「公费购买」的相机。
这件事被他的一位研究员周艺红发现后,周艺红向校方举报了许教授的贪腐行为。校方只是要求许教授退还购买器材的钱款,并没有给予其他惩罚。许教授依然当着他的系主任,并且还在今年 1 月获得了 UCI Health「卓越医师」称号。
这件事也没有被公开曝光,直到周艺红联系了媒体记者。当记者询问加州大学尔湾分校相关负责人时,他们表示:“许教授的这些违反政策的行为,没有影响他的外科手术的质量。”
04
虚开发票报销套现获刑
审理查明:2012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某大学教授李某在主持某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虚开发票套现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犯罪罪行非暴力型犯罪等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05
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
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万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73965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殷某某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犯罪所得尚未追缴,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贪污事实,认罪认罚,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冻结殷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名下房产变价所得资金发还某研究所。如有不足,责令殷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某研究所。
06
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A作为某大学某学院副院长,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A个人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A授意为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错误列支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帐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
法院认为,被告人A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某重大专项课题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国拨科研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为己所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A在立案前全部退交赃款,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等具体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A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07
签订虚假文献信息 ,检索合同套取经费
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吴某在担任某大学某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人民币三十八万一千四百九十九元七角八分,发还某大学。
08
严某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贪污案
2019年,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印发《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学校按照实际到账横向科研经费的20%给予配套资助,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凭项目支出发票报销配套科研经费。
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被告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严英与被告人马占立商定,由严英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天职师大先后与马占立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英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0130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天职师大账户内。后被告人严英指使被告人马占立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2102.25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249702.6元,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10462.76元后,被告人严英、马占立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1936.89元据为己有后俵分。
法院判决:被告人严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马占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严英、马占立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01936.89元,依法发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09
党纪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以上案件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据统计,从2018年到2023年,全国共有近200名高校教授因为贪污、挪用、骗取或滥用科研经费而被查处,涉及的金额超过10亿元。
高校教授贪污科研经费的案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道德败坏行为。
科研经费是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投入,是公共财物,应该被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不能成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高校教授是国家的科技人才,是社会的知识分子,不能背离科研的初心和使命。我们希望高校教授能够以王新海教授和徐某教授的案件为鉴,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和规章,能够诚实守信和廉洁自律,能够勤奋创新和奉献社会,能够为我国的科技进步和民族振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年总第23期)